财政部
问题467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土地增值税。62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
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抵扣比例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
问题8546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
问题539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的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
问题522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2939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
问题9719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元收取。3604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
问题472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534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纳
问题6290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费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
问题2174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对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3069
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对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
问题485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限额由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提高至()。835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限额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