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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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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